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