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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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