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