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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