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