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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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