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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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