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局内各司室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