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医保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