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六条

承办司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拟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由局办公室审核确定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商局办公室后,由局办公室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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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