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司室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医保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国家医保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国家医保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国家医保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