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