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局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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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