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九条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制度。

承办司室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经本司室自我审查的初步答复意见,报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以及法制部门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核后送局办公室。局保密部门保密审查和法制部门法律审核,一般一共不超过5个工作日。

承办司室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初步答复意见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提供初步答复意见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承办司室认为相关申请不应由本司室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并提出理由。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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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