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国家医保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医保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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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