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局内有关司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程序。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