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主动公开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局内有关司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程序。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