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内有关司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信息公开初步意见;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有关司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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