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内有关司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信息公开初步意见;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有关司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主动公开
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内有关司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信息公开初步意见;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有关司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