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国家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国家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国家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国家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国家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国家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国家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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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