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国家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国家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国家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国家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国家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国家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国家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