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局内各司室每年12月对本司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提出公开意见。

局内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评估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各司室评估审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局领导审定。经局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改变信息公开属性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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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