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医保局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国家医保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国家医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医保局部门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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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