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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