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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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