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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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