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