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