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