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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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