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