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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