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时季节在本县范围内设立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做好有关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跨区作业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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