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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