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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