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