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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