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