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