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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