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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