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