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