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