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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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