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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