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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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