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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