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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