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