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