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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