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个人征信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