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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