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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