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