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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