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