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