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