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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