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各有关部门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制定机关民政部等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