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制作、引进、播出各类涉困境儿童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或者网络信息时,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声音影像、就读学校及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做好技术处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