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处理年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没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还应当征得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制定机关
民政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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