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需要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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