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需要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等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