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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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